公开规定

公开规定

  信息公开的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集团将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积极稳妥地部署推进有关工作。

第十条 总部办公室是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集团部室、成员企业的信息公开工作。

(一)统筹协调推进集团信息公开工作,依法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清单,完善信息公开的工作机制、工作标准、评价机制,向华润集团报告信息公开工作结果。

(二)负责集团外网新闻审定工作,指导总部部室、成员企业信息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

(三)牵头拟定不予公开信息的清单,牵头对重大敏感信息发布前组织会审。

(四)推进信息公开载体建设,配合相关部室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

(五)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研讨交流,开展业务检查、工作指导和评价。

第十一条 总部相关部室负责提供、审核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信息,围绕信息披露提供专业支持。

(一)法律合规部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与服务。

(二)智能与信息化部负责门户网站等信息技术保障工作。

(三)各部室应建立本职能线信息员队伍,并确定本部室的一名人员为信息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和反映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名单应报办公室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将新联络人名单报备办公室。

第十二条 成员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集团信息公开要求,结合本企业性质和所处行业特点,细化本企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一)制定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类别、名称、内容概述等内容,并予以公开披露。

(二)披露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方式、投诉途径等内容。

(三)建立与总部办公室的对口工作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责分工,建立日常和年度信息公开运行和管理机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运行工作,强化监督问责。

(四)成员企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并报总部办公室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将新联络人名单报备总部办公室。

信息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开信息前必须进行保密审查。

(一)报送总部的信息标明公开属性(标明可否在外网刊载)。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企业商密等不明确的事项,由集团保密办组织审定,遇到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要组织协调、联合会商。

(三)对原本属于集团内部的某些涉密或敏感信息,但确因实际工作需要公开或公开后具有良好的典型示范或教育宣贯意义的,可对该类信息经一定程序进行脱密处理,脱密信息经保密审查通过后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信息由信息来源部门和单位经办人起草,按照公文审批流转程序及保密审查要求完成审批签发。

第十五条 超出授权范围的重大信息披露须报集团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范围、形式、时限和归档要求

(一)集团在官网上对信息公开的法定依据、信息范围、公开形式、联络方式等进行公示。

(二)集团的信息通过公司网站、官微等渠道发布。

(三)集团选择上市公司、成员企业官网上刊载的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在集团网站予以披露。

(四)集团通过新闻发布会、公众开放日、社会责任报告、ESG报告、投放正规媒体软文广告等形式,提升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增强信息发布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权威性。  

  信息公开的监督与问责

第十七条 建立信息公开风险评估机制,对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载体和形式进行全方位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风险点及时整改,不断优化完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对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督导,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总部办公室责令纠正,消除负面影响,情节严重者由总部办公室会同总部纪委办公室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领导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或公开通报,涉及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信息内容、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方式的。

(三)信息披露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欺骗公众,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非基于企业运营需要,通过公共媒体以外的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该公开的信息的。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为二级制度。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容来自《华润燃气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