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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拟修订天然气管理条例:删除征收用气初装费

发稿时间:2018-10-17    来源:重庆晚报    【字体:    打印

        9月29日,在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首次进入分组审议。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获悉,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条例第十一条中征收用气初装费的规定。此外,修订草案新增了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

        一、删除征收用气初装费

        修订草案与现行条例相比较,删除了8条,修改了30条,新增26条。其中,现行条例第十一条筹集天然气发展资金的渠道全部删除。包括该条第四项,征收用气初装费。据介绍,用气初装费是根据现行条例收取的,主要用于天然气调压箱及其前端的市政天然气输气管道、门站、储配站、调压站等与生产运行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等天然气工程建设、改造。该费用的收取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属于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修订草案说明中表示,按照当前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精神,删除了征收用气初装费的规定。此外,取消了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同时规范了相关建设程序和要求。

        二、因管道检修停气应提前48小时告知

        修订草案提出: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要求提供连续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经营;擅自暂停、终止经营的,天然气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可以缩短特许经营期限,或者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天然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天然气用户。此外,修订草案提出,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每两年为天然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安全检查档案。禁止要求天然气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

        修订草案说明中表示,修订草案增加了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禁止性行为。修订草案提出了天然气经营企业7项禁止行为。比如,拒绝向天然气管网覆盖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供气;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要求天然气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天然气用户的禁止行为包括擅自操作公用天然气阀门;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天然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天然气设施和天然气计量器具;盗用天然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天然气等。